5月13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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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六章三十七条,明确街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各方职责,对街区城市管理、经营管控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禁止以下14类行为。
历史文化街区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1)擅自施工、敞开施工的;
(2)擅自搭建、圈占公共区域作为私人用地或经营场所的;
(3)乱涂乱画、随意张贴、乱扔垃圾等影响街区市容、破坏景区设施、有损保护建筑的;
(4)影响消防救援或增加火灾危险性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历史文化街区禁止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无照无证经营的;
(2)违法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3)未经批准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
(4)未经批准散(派)发印刷品的;
(5)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
(6)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或者销售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7)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8)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四城区内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城区外历史文化街区可参照执行。
来源:福州新闻微信公众号
编辑:黄国伟 责编: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