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印发了《福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含预售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安置型商品房的政府回购款、全装修款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管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中应体现“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由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一本预售许可证内的商品房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购房款缴款凭证(刷卡POS单)中应体现结算账户(即监管账户名和账户号);监管账户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并依法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监管账户信息,协助购房人直接将购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应依法依规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将购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公司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签订的中介代理合同中明确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下简称“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1倍,同时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对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实行差异化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并登记记录提取时间、金额、用途等信息。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费)可依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立案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购房款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提供虚假资料或通过关联企业套取监管账户资金的;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
市城乡建设局可按照监管协议,暂停该项目监管账户中预售资金拨付,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商品房预售、销售,并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发布购房风险提示,予以房地产企业信用扣分,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来源:福州晚报
编辑:叶虹 责编:林真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