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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详细情况如下——

关于缴存管理事项

(一)允许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困难企业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不低于1%(含),比例取整数。

1.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同一年度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2.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困难企业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由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应当恢复至正常缴存比例,期间低于正常缴存比例的部分无需补缴。

(二)历史欠缴补缴比例。单位补缴职工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按不低于5%(含)缴存比例补缴。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困难企业,在批准期限内可按批准比例补缴。

(三)异地转移接续。职工在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的,可申请将异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该账户。

关于提取管理事项

(一)放宽提取间隔。除销户类、提前结清贷款类提取外,职工每月可申请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职工申请偿还省外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社保缴存凭证。

(三)其他提取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家庭名下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逾期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提取申请;

2.办理销户类(除退休提取外)提取业务的,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贷款管理事项

(一)规范贷款基本条件和年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且所购住房应具有完全产权(政策性住房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积金贷款以年为单位,可贷年限与共同还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75年。砖混结构住房的房龄加贷款年限可延长至50年。

(二)完善连续缴存时间认定。职工因工作变动,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未转移的,经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中断时间在 3个月(含)以内的,视为连续缴存。

(三)降低异地贷款门槛。当公积金中心上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在90%(不含)以上时,暂停受理异地缴存职工(除福州都市圈外)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当公积金中心上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在90%(含)以下时,异地公积金贷款职工与本地公积金贷款职工享有同等权益。

关于投诉补缴事项

(一)受理材料。职工投诉单位未履行住房公积金建缴或足额缴存义务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与被投诉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诉求期间工资收入情况证明等材料。被投诉单位工商注册地需在本市行政区域。

(二)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被投诉单位存在主体资格灭失(注销)或注册地与经营场所均无法核验;

2. 投诉人以同一事由重复投诉的,或投诉事项已通过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投诉事项已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受理且未提交新证据的;

3. 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三年或双方已就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并履行到位的(协商补缴比例按本通知第一大点第(二)项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林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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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施行!福州公积金政策最新调整

2025-04-09 17:03   福视悦动  

日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详细情况如下——

关于缴存管理事项

(一)允许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困难企业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不低于1%(含),比例取整数。

1.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同一年度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2.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困难企业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由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应当恢复至正常缴存比例,期间低于正常缴存比例的部分无需补缴。

(二)历史欠缴补缴比例。单位补缴职工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按不低于5%(含)缴存比例补缴。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困难企业,在批准期限内可按批准比例补缴。

(三)异地转移接续。职工在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的,可申请将异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该账户。

关于提取管理事项

(一)放宽提取间隔。除销户类、提前结清贷款类提取外,职工每月可申请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职工申请偿还省外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社保缴存凭证。

(三)其他提取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家庭名下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逾期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提取申请;

2.办理销户类(除退休提取外)提取业务的,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贷款管理事项

(一)规范贷款基本条件和年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且所购住房应具有完全产权(政策性住房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积金贷款以年为单位,可贷年限与共同还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75年。砖混结构住房的房龄加贷款年限可延长至50年。

(二)完善连续缴存时间认定。职工因工作变动,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未转移的,经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中断时间在 3个月(含)以内的,视为连续缴存。

(三)降低异地贷款门槛。当公积金中心上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在90%(不含)以上时,暂停受理异地缴存职工(除福州都市圈外)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当公积金中心上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在90%(含)以下时,异地公积金贷款职工与本地公积金贷款职工享有同等权益。

关于投诉补缴事项

(一)受理材料。职工投诉单位未履行住房公积金建缴或足额缴存义务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与被投诉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诉求期间工资收入情况证明等材料。被投诉单位工商注册地需在本市行政区域。

(二)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被投诉单位存在主体资格灭失(注销)或注册地与经营场所均无法核验;

2. 投诉人以同一事由重复投诉的,或投诉事项已通过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投诉事项已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受理且未提交新证据的;

3. 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三年或双方已就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并履行到位的(协商补缴比例按本通知第一大点第(二)项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林昱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