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人行福建省分行制定《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管理规定》明确,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家庭生活困难等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福州晚报
编辑:林昱星 责编:林真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