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陈某入职福州某物流公司从事户外搬运工作。此后,随着福州进入夏季,高温天气持续,陈某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公司认为,已向陈某提供防暑凉茶,无需再支付高温津贴。双方协商未果,陈某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
案例点睛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第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综上,陈某于5月至9月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公司应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并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来源:福州晚报
编辑:林昱星 责编:林真贞